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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点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伟涛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9EYMDD0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国际广场2号楼16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406号
经查,举报人所在小区为郑州市中牟县的金科天籁城,当事人在该小区安装了70个充电插口,并在小区充电桩现场张贴有价格收费公示,在充电插口上也有二维码,一扫就能进入当事人的充电桩公众号,公众号首页显示有收费标准。 当事人的收费标准为:1元4小时(0-200瓦);1元3小时(200-300瓦);1元2.2小时(300-400瓦);1元1.8小时(400-500瓦);1元1小时(500-1000瓦);超出1000瓦1.2元/度。当事人的收费标准并无依据,且在价格公示时未进行价费分离,即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当事人提供有其充电桩公众号后台信息截图,显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该充电桩收到的充值为1277元,消费为1954元,成本为1113元,利润为783元。其中充值金额是由客户自由选择进行充值,消费金额是该小区的实际经营收入,当事人实际收到的货值按照实际经营收入计算。 充电桩硬件产品的提供者为旭电通智能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有与其签订的合作合同显示充电桩运行系统需要收取3%的平台服务费用,故利润=消费*(100%-3%)-成本,即1954*(100%-3%)-1113=782.38。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货值金额为1954元,违法所得为783元。由于充电时未记录充电者姓名和联系方式,违法所得无法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适用从轻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从轻等级:“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3元。
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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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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