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湖光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2336521811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榕树湾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23
(2023)云0481民初649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澄江县湖光酒店
成都佳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澄江市人民法院
2
2023-05-07
(2023)云0481民初649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澄江县湖光酒店
成都佳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澄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308号
2025年国庆节前,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多个商铺里通过每次少量收购几条的方式,收购了一批香烟拿到自己经营的澄江县湖光酒店进行销售,具体收购数量、进价、销价、获利为: 序号 品种 购进数量 库存 购进价格 单包销价 销售数量 获利 1 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 1条 0.8条 180元/条 20元 2包 4元 2 84MM中华(软) 1条 0.6条 500元/条 52元 4包 8元 3 84MM牡丹(软) 1条 0.7条 135元/条 15元 3包 4.5元 4 88MM玉溪(中支和谐) 2条 2条 380元/条 42元 0包 0元 5 88MM云烟(中支小重九) 1条 1条 480元/条 50元 0包 0元 6 84MM玉溪(硬和谐) 4条 3.9条 380元/条 40元 1包 2元 7 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 1条 0.3条 110元/条 12元 7包 7元 8 84MM玉溪(软) 5条 4.4条 220元/条 23元 6包 6元 9 100MM玉溪(细支清香世家) 1条 0.7条 280元/条 30元 3包 6元 10 100MM玉溪(细支108) 3条 2.1条 260元/条 30元 9包 36元 11 84MM中华(硬) 1条 1条 420元/条 45元 0包 0元 12 84MM云烟(印象) 1条 1条 620元/条 65元 0包 0元 13 90MM玉溪(细支) 2条 1.3条 260元/条 30元 7包 28元 14 97MM南京(炫赫门) 1条 0.5条 160元/条 18元 5包 10元 15 97MM南京(十二钗薄荷) 1条 1条 180元/条 22元 0包 0元 16 100MM玉溪(细支初心) 2条 1.5条 220元/条 23元 5包 5元 17 84MM云烟(软珍品) 2条 1.3条 215元/条 23元 7包 10.5元 18 84MM红河(硬88) 1条 0.7条 110元/条 12元 3包 3元 19 83MM玉溪(合顺) 1条 0.8条 280元/条 30元 2包 4元 20 90MM红塔山(细支传奇) 1条 0.8条 160元/条 18元 2包 4元 21 84MM玉溪(软阿诗玛) 1条 0.9条 180元/条 20元 1包 2元 合计 贰拾壹种 34条 27.3条 9345元 6.7条 140元 卷烟的货值金额总计玖仟叁佰肆拾伍元整(9345.00元),上述卷烟当事人都是单包销售,未做进货和销售记录,也未索取进货单据,所以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澄江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价格明细计算出违法经营金额为玖仟叁佰肆拾伍元整(9345.00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元贰角伍分(¥2336.25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2476.25元),上缴国库。
2336.25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4﹞111号
一、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备案编号:YNC0481100296,已超过有效期。2022年12月2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停止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餐饮经营行为的通告,通告内容要求自2022年12月31日24时起停止经营,相关证照未到期的一律进行经营地址变更或者由相关部门撤回、注销相关证照。2023年1月8日、2023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正常营业的澄江县湖光酒店告知停止餐饮经营行为。2023年8月8日我局依职权注销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向当事人送达了《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食品摊贩备案决定书》(澄市监注销〔2023〕第08-20号),2023年8月15日通过澄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作废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2023年11月14日,澄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澄政行复决字〔2023〕第36号),维持我局作出的注销决定。二、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禄充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对澄江县湖光酒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正在营业;2、在该酒店的经营场所墙壁上有证照公示牌,公示牌内摆放《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有2张健康证,《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登记信息显示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备案编号为YNC0481100296,已超过有效期;3、在就餐区摆放8张餐桌及配套的椅子、1个保洁柜、3个冷冻柜(里面摆放冻肉)、3个点菜柜(里面摆放蔬菜及肉类食品)、1个消毒柜(里面摆放碗筷)、1个酒水展示柜(内放置瓶装酒水饮料食品)、1个收银台(上面放置收款码及2本点菜单,里面有2张待预收餐费收据记录时间为2023年07月09日、20日,其中第二张客户联还未给出)、5个鱼池(内有活鱼1条),以上电器均插电正常运行;4、厨房里有7台猛火灶、1台液化灶(上面放置锅具)、3个操作台(上面摆放各种调味料食品)、6个液化气瓶。以上餐饮服务所用的设施设备设置到位,摆放到位,自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过期后至我局2023年12月26日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其从事餐饮服务所取得营业性收入的相关记录、凭证、账簿等资料,也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经营的锅、盘子70个(详见《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3)L122625号);2、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元),上缴国库。
86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3
澄卫公罚﹝2023﹞053号
2023年10月13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旅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澄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