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垣曲百事通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林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7MA0GR2MQ7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镇后河水库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垣市监处罚﹝2024﹞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申请注册了“垣曲舜乡通”(yuanqukele)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oZiOW1hxzet2a19YNtnCLA,从事广告信息业务发布推广经营活动。2024年1月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接到绛县鸿福焊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号qiancheng888678)的委托为其发布广告,并收取在公众号平台宣传半个月的广告费200元,按照提供的内容,当事人制作后于2024年1月14日在“垣曲舜乡通”公众号进行了发布,内容为“学焊接技术,终身推荐到中石化、中核电、中石油工作,月薪2万左右,鸿福焊接培训学校,包吃包住,一个月毕业,推荐工作,工资2万左右...”,至2024年6月4日,绛县鸿福焊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在发布广告前当事人仅要求广告主提供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无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材料;2024年3月7日,当事人承接广告主委托,在“垣曲舜乡通”微信公众号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中有3条涉嫌违法:岭回窑洞饭店的旺铺出租广告含有“投资少,见效快,轻松当老板”的字样;晋明轩果蔬坊的生意转让广告含有“地理位置优越,客源稳定,接手即可盈利”的字样;晋海花园快递店生意转让广告含有“每天客源稳定,回货量稳定,收益可观”的字样,当事人发布上述含投资回报承诺的招商广告,分别每户收取每条120元,计360元广告费,在微信平台公布广告7天。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取以上违法广告费560元。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680元。
168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2
垣市监处﹝2023﹞106号
经查:2023年8月15日自称美团广告提供者通过微信(微信号qiancheng888678)加好友联系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通过微信聊天谈好具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和广告费用,在发布广告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未查验美团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是美团广告提供者提供的,只是简单核对了广告内容。2023年8月24日美团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宝账号为文强的转帐给当事人1200元作为广告费用,2023年8月25日18时通过本公司注册的垣曲舜乡通公众号开始发布美团招募城市合伙人商业广告,在广告内容中,没有明确对可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合理的提示或警示。自公司公众号平台2022年9月15注册以来,当事人在广告经营中未建立保存档案和电子数据,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内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在公众号平台发布推广宣传信息一栏中公布了收费标准。在进一步调查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与美团广告提供者通过微信进行联系,索要微信广告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美团公司发布本次广告的营业执照、所属辖区的经营地址,微信广告提供者拒绝提供,至此办案人员无法找到广告主。执法人员调取了垣曲舜乡通公众号平台2023年1月份至10月份发布信息推广类111条,公众号头条1条(2023年8月25日发布美团招募广告),免费信息类(包括公益类、寻人寻物、失物招领、打听问事、信息发布免费5天)432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一份(公众号发布商业广告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在垣曲舜乡通上公众号上发布商业广告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在该公司公众号提取发布商业广告内容一份(7张)、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公司注册的垣曲县舜乡通公众号发布商业广告内容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7张)、支付宝转帐记录一份,证明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广告费用;5.执法人员提取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2023年以来信息推广类、免费信息类、公益类和寻人寻物类广告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除收费外广告,还兼营公益类广告,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7.当事人提供的网络平台收费标准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布了推广信息类收费标准;8.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
罚款0.18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80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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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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