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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蔓娜品牌管理(湖北)有限公司滨江天街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EM4DTP9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道和平大道659号龙湖武汉滨江天街1层28、2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为提升档次及吸引客流在门店内张贴印有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画,且当事人未持有拉美工业公司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经拉美工业公司授权单位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鉴定,其侵犯了拉美工业公司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0334581号;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08月27日)。当事人在得知其侵犯拉美工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立即整改,将广告宣传画拆除更换。 参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商标审查审理编”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4.1“文字商标相同的审查: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或者仅改变汉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颜色,仍判定为相同商标”,当事人张贴的广告宣传画含有“”标识,该标识与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经比对,仅字母大小写字体存在细微差别,此外,广告宣传画与注册商标(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两者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也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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