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婺源县斌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进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30MA38WPY84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紫阳东路田岭嘉苑小区2号楼101-104号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婺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134瓶1935红色圣地酒(规格:53%vol,500ml)标注生产日期2012年7月13日,早于QS系统查询到的该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15年3月30日,系因QS系统显示日期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日期而非厂家首次取得许可证日期,故据此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涉案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25年12月5日联合涉案白酒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店内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别。经贵州茅台(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白酒均非该公司生产产品,系假冒其第33类第297067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涉案白酒系通过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潘烽、张应霞介绍通过微信分三次陆续购进,第一次于2021年6月16日在刘潘烽(电话:15121259904、微信昵称:Ete7rnity、微信号:Ete7rnity)处采购了5箱1935红色圣地酒和5箱百年庆典,转账支付200元定金,货到后付尾款1800元给物流;第二次于2021年8月30日在张应霞(微信昵称:紫霞仙子、微信号:mmmb52000)处采购了10箱1935红色圣地酒和其他产品,转账支付1000元定金,货到后付尾款给物流;后又在张应霞处购买了10箱。三次共购进25箱(6瓶/箱)计150瓶,购进价为240元/箱,货款共计6000元。当事人述称其中8瓶用于上门推销时给客人试喝,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应不予采信。因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的情形。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投诉人8瓶,实际销售平均价为212.5元/瓶,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1875元(212.5元/瓶×150瓶=31875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本局于2026年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的134瓶1935红色圣地酒; 3、并处叁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31875)罚款。
31875.00元
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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