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李百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俊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CYEXR67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北城街道南园社区襄阳路南(金科观天樾)2幢1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55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枸杞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枣阳市四季鲜市场干菜店购买1袋,购买价为5元/袋。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1005”,保质期为“15个月”。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批次的枸杞放置于操作间备餐操作台东侧墙壁上的二层置物篮中,置物篮还放置有“多肉大果粒”“辣椒油树脂”、味精等食品原料,均已开封使用,枸杞与这些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枸杞过期后的使用明细,其使用涉案食品原料制作的成品的货值无法计算。结合涉案食品原料的采购价仅为5元且当事人餐厅为平价餐厅的事实,故本案货值金额明显低于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餐厅自助选菜区冷藏柜内存放的涉案批次“牛肉风味卷”“羊肉风味卷”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从“鹏辉冻品水产商”购进,其中“牛肉风味卷”采购了7件,“羊肉风味卷”采购了10件,进价均为135元/件。当事人将上述批次预包装肉制品切割成散装小份肉卷后分别放置于冷藏柜储物筐内,同时在冷藏柜上方透明玻璃上贴有手工书写的“牛肉卷”“羊肉卷”字样的标签,供食客自助挑选。上述“牛肉风味卷”的标签标称有“产品名称:牛肉风味卷;产品类别:冷冻预制肉生制品(非即食);配料:鸭肉,牛肉(油脂),水,大豆分离蛋白,食用盐,酪朊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硝酸钠,焦磷酸钠,5-星味核苷酸二钠。香辛料,鸡精调味料,高粱红,甜菜红;执行标准:SB/T10482;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2025年12月01日);生产商:安阳市润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141050000040”等信息。“羊肉风味卷”的标签标称有“产品名称:羊肉风味卷;产品类别:冷冻预制肉生制品(非即食);配料:鸭肉,羊肉(油脂),水,大豆分离蛋白,食用盐,酪朊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硝酸钠,焦磷酸钠,5-星味核苷酸二钠,香辛料,鸡精调味料,高粱红,甜菜红;执行标准:SB/T10482;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等信息。 当事人在其餐厅自助选菜区未标注“牛肉风味卷”“羊肉风味卷”或其他反映涉案肉制品真实信息的标签,而只在对应食材的标签上标注了“牛肉卷”“羊肉卷”字样,切割后的小份肉卷无法感官识别其主要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因当事人门店的经营模式为自助火锅店,火锅食材均由顾客自行选择,计费方式为按人头收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涉案批次“牛肉风味卷”“羊肉风味卷”的营业额数据。因此,当事人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 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3、 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