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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金达机械配件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达爱文注册资本:13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4X24104285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达川乡吊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6
(2022)内0291民初1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西固金达机械配件厂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6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西固金达机械配件厂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7
2019-01-02
(2018)桂1021民初122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西登高投资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西固金达机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4-02
2019-03-22
(2019)桂10民终40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西登高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金达机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应急罚﹝2026﹞4001号
2026年1月20日,兰州市西固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兰州市西固金达机械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用熔炼炉炉底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且出水流量装置被人为拆除。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采集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西)应急现记〔2026〕4001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应急责改〔2026〕4001号]。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应急现决〔2026〕4001号]。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阶次和标准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为特别严重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阶次和标准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1000.00元
兰州市西固区应急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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