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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联赢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于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1MA365KTB4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永红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于市监处罚﹝2025﹞120号
经调查,你单位加工场所配料区调味料中标识为“乙酸钠”容器中盛放的为脱氢乙酸钠,且你单位2月份和3月份生产的五香肉卷均有使用“脱氢乙酸钠”。你单位于2025年3月23日在微信名为“灵动广告”的商家制作了一批新的标签,标签配料表中未标识“脱氢乙酸钠”,你单位成品库里生产批号为“2025年02月24日生产”和“2025年03月01日生产”的两批次的全部成品均使用了以上未标识“脱氢乙酸钠”的新标签,你单位的生产加工行为与其成品标签配料表上标注的不一致,涉嫌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经核实,你单位“2025年02月24日生产”和“2025年03月01日生产”这两个批次共生产405斤五香肉卷,卖给市场的销售价为6-7元/斤,其中销售了98.3斤,其余未销售。经核算,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12.3元,已获违法所得共计672.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第十九条“【裁量基准】(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2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并处2.3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2.1元; 2.处以人民币24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672.1元,上缴国库。
24000.00元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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