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磐石市吕金成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玉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7F55F34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龙泰现代城A区12-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2号
当事人磐石市吕金成酒坊于2024年3月以20元/瓶的价格在流动酒水送货车购进红色包装“高粱酒”18瓶(6瓶/箱)。购进时未留存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进货票据。该涉事商品包装外盒标注:“高粱酒”,净含量:500ml。内置白色瓷瓶,标签标注:“高粱酒”,净含量:500ml,高粱酒本地特产,以本地优质糯高粱、纯净水为原料,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秉承传统工艺精心酿造而成的优质白酒,未添加任何香气、香味物质,具有香气突出、优雅舒适、酒体丰满、醇和协调、回味悠长、空杯留香等特点。上述涉事商品未标明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至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售出12瓶,销售价格25元/瓶,货值金额450元,获利6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1月5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磐石市吕金成酒坊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其销售“高粱原浆酒”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当事人磐石市吕金成酒坊于2024年3月以20元/瓶的价格在流动酒水送货车购进红色包装“高粱酒”18瓶(6瓶/箱)。购进时未留存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进货票据。该涉事商品包装外盒标注:“高粱酒”,净含量:500ml。内置白色瓷瓶,标签标注:“高粱酒”,净含量:500ml,高粱酒本地特产,以本地优质糯高粱、纯净水为原料,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秉承传统工艺精心酿造而成的优质白酒,未添加任何香气、香味物质,具有香气突出、优雅舒适、酒体丰满、醇和协调、回味悠长、空杯留香等特点。上述涉事商品未标明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至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售出12瓶,销售价格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的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表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高粱酒”6瓶;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