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硕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661648146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玖棠湾18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行处字﹝2023﹞042号
现已查明:长春凯硕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九台区玖棠湾小区内正在使用的25部电梯未经过监督检验就直接投入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限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