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桦烨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露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DG8KEW4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迎宾北路黔龙新城15-16栋1-2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38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市监强制〔2024〕186号一份共2页;《送达回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黔市市监物字〔2024〕186号一份共2页;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据提取单》一份共6页;《委托书》一份共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公司正常营业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委托古龙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8月23日受委托人古龙分别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产品销货清单》(N0:4124339)一份共1页;采购退货单(单号:R0002408010307)一份共1页;销售记录一份共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涉案食品的情况;三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购销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委托人古龙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受委托人古龙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超过保质期后涉案食品销售记录一份共3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一份共一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情况。三是证明当事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2
黔市市监处罚[2024]341号
:经查,黔西市桦烨贸易有限公司自2024年04月07日经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2024年5月18日才开始正式使用上述两台电梯。上述两台电梯截止检查之日时最后一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02月22日,《检验合格标志》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2月29日,黔西市桦烨贸易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8日投入使用起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一直未进行检验。上述两台电梯已于2024年06月19日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8月16日询问被委托人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8月16日由被委托人古龙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一页;古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熊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熊露、古龙居民身份情况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8月16日由被委托人古龙提供的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一页;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贵州顺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一页;贵州顺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电梯检测网上报检申请表》(NO:DTJC-040588)复印件一份一页 ;设备代码为332010323202211092的电梯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31黔F0008(24))一份一页,《产品出厂合格证》一份一页;《检验合格标志》一份一页;《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TF-202301-FBJ-007)一份7页;《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DTF-202406-FBJ-0056)一份6页。设备代码为332010323202211093的电梯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31黔F0009(24))一份一页,《产品出厂合格证》一份一页;《检验合格标志》一份一页;《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JTF-202301-FBJ-008)一份7页;《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DTF-202406-FBJ-0054)一份6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电梯来源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