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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蓝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琼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9CEPK5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47号-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7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23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47号-2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UZU日本补水面膜25袋、CHANEL香奈儿N1面霜1盒、n5.化妆水1瓶、CL萝卜丁口红1盒、娇兰粉底液1盒;2、没收违法所得364元;3、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UZU日本补水面膜25袋、CHANEL香奈儿N1面霜1盒、n5.化妆水1瓶、CL萝卜丁口红1盒、娇兰粉底液1盒;2、没收违法所得364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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