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星凯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升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CB7991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中山社区灵宜路988-990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76号
当事人龙港市叶某某饭店于2016年9月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3303270210204),并开始在龙港市世纪大道1111弄23号C区(温州思前包装有限公司内一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当事人龙港市叶德顺饭店未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行为于2023年12月2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现场扣押经营用于炒菜的铁锅1个,铲子1把。当事人自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经营面积为150平方米。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因没有建立营业日记账册,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龙港市叶某某饭店作如下处罚:一、没收经营工具铁锅1个、铲子1把;二、处以罚款5500元,上缴财政。
55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6-26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