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LM3MP1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村富民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柳市监处罚〔2023〕009号
大柳塔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8月22日接到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和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涉嫌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总计货款为45340.00元。我所于2023年8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到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成立于2022年4月18日,经营者王小霞,店铺面积约为80㎡,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情况属实,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扣押卷烟125条,总计货款为45340.00元。该批烟草于2023年8月14日进,都没来得及理货就被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扣押了,没有售卖一条烟。
经查,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涉嫌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大柳塔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8月22日接到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和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涉嫌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总计货款为45340.00元。我所于2023年8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到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成立于2022年4月18日,经营者王小霞,店铺面积约为80㎡,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情况属实,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扣押卷烟125条,总计货款为45340.00元。该批烟草于2023年8月14日进,都没来得及理货就被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扣押了,没有售卖一条烟。
经查,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涉嫌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各两份 ,证明 收到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
2. 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 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的基本情况。
3.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及金额统计情况及经营者的情况。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小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刘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5. 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 经营者王小霞与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中当事人刘茹的关系。
本局认为,神木市御澄德源烟酒副食店被神府煤田烟草专卖局扣押卷烟125条,总计货款为45340.00元。该批烟草购进、扣押期间无烟草售卖行为。该店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局出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相关事宜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92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