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睿睿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刘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8MABUJ8U4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智慧之门中心商铺31、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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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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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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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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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596号
2025年7月11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智慧之门中心商铺31、32号龙碧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1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1.9条、七星(晶选紫5)中支1.3条、爱喜(冰咖啡味)0.9条、爱喜(气泡紫)0.7条、爱喜(幻变草莓味)0.8条、爱喜(幻变)0.6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5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3条,合计9个品种9条。龙碧波不在店内,其妻子吴刘花在场配合检查。经询问吴刘花,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7月14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龙碧波所有。龙碧波于2025年7月9日,从一个上门到店里来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1条(130元/条)、爱喜(冰咖啡味)1条(130元/条)、七星(晶选紫5)中支2条(150元/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2条(130元/条)、爱喜(幻变草莓味)1条(130元/条)、爱喜(幻变)1条(12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2条(130元/条)、爱喜(气泡紫)1条(130元/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1条(750元/条),合计9个品种12条,进货总额为2210元(贰仟贰佰壹拾元整)。双方当场以现金付清烟款。龙碧波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店内加价销售牟利;其中已售出卷烟:爱喜(幻变双酸橙味)0.1条(150元/条)、七星(晶选紫5)中支0.7条(160元/条)、爱喜(冰咖啡味)0.1条(150元/条)、爱喜(气泡紫)0.3条(150元/条)、爱喜(幻变草莓味)0.2条(150元/条)、爱喜(幻变)0.4条(15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5条(150元/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7条(800元/条),合计8个品种3条,销售总额为912元(玖佰拾贰元整),获利78元(柒拾捌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七星(晶选紫5)中支1.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另查证,龙碧波在2023年7月12日、2024年2月5日、2025年2月13日皆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三次,2023年12月6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龙碧波提供的龙碧波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龙碧波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龙碧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碧波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七星(晶选紫5)中支1.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提供杭烟处[2023]第375号、杭烟处[2023]第1007号、杭烟处[202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杭高新(滨)市监处罚 [2023]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龙碧波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行政处罚过四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龙碧波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5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龙碧波,龙碧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龙碧波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鉴于龙碧波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71元;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为112元,违法所得7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另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行政处罚过四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龙碧波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龙碧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112元40%的罚款,计44.8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没收龙碧波的违法所得78元,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8个品种7.7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1.3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龙碧波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44.8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9-15
2
杭烟处[2025]第31号
2025年1月3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智慧之门中心商铺31、32号龙碧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幻变)1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合计2个品种2条。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经询问现场雇员吴刘花,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月3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龙碧波所有。龙碧波于2025年1月2日,从一个上门到店里来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爱喜(幻变)1条(16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条(180元/条),共计2个品种2条,进货总额为340元(叁佰肆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龙碧波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店内加价销售牟利;截止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另查证,龙碧波在2023年7月12日、2024年2月5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2023年12月6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吴刘花提供的龙碧波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龙碧波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龙碧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碧波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
证据五:本局提供杭烟处[2023]第375号、杭烟处[2023]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杭高新(滨)市监处罚 [2023]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龙碧波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行政处罚过三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龙碧波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龙碧波,龙碧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龙碧波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龙碧波的违法情况,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尚未售出。且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行政处罚过三次,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2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龙碧波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