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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金柯桥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D7WGR0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笛扬路1741号-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2026)浙0603民初32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绍兴柯桥金柯桥医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5
(2025)浙06民终31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绍兴柯桥金柯桥医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医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28
(2025)浙0603民初470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绍兴柯桥金柯桥医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医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1
(2024)浙0603民初14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世证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金柯桥医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3-08-10
(2023)浙0603民初708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绍兴柯桥金柯桥医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医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1532号
当事人发布网页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发布与经审查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道闸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道闸广告内含有专利内容但未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发布网页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发布医疗广告未明示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网页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未明示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发布与经审查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道闸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道闸广告内含有专利内容但未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发布广告涉及到专利但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广告涉及到专利但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综上,决定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0元(壹万零伍佰元整)。
105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2
绍市监处罚﹝2023﹞30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查: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检验科从仓库领取3盒涉案医疗器械后,存放于一楼检验科GSP药品阴凉柜。截至案发,涉案医疗器械已使用2支,剩余28支均已过期;该些过期医疗器械与未过期的氯化钙试剂和凝血酶原(PT)试剂等医疗器械一同存放于前述药品阴凉柜中,处于随时可取用的状态;药品阴凉柜无“不合格区域”或者其他标识;当事人未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作相应规定,未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前需检查有效期等内容;当事人使用的普利生全自动凝血分析仪不具备检测试剂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的识别功能。因当事人未对涉案医疗器械制作相关使用记录或者台账,无法提供准确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即无法统计过期后的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核算,涉案医疗器械单支价格为43.9元,过期的28支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229.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多收价款合计18430元,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430元。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28支;2.罚款20000元。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30元。相关缴款人要求退还多付价款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罚款1843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没款部分合计5686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28支;2.罚款20000元。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30元。相关缴款人要求退还多付价款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罚款1843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没款部分合计56860元。
38430.00元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