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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碧先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KLM9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415号(部位419-42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7
(2025)粤0111民初17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科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粤0111民初17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科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粤0111民初17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科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3-01-05
(2023)粤0111民初2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郑**
广州科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0
2026-03-04
(2025)粤0111民初17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当代铭医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卫医罚﹝2025﹞0002507号
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医学会出具的《关于广州科大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质量的专家评估意见》,意见指出此前我局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415号(部位419-421)的广州科大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医疗质量督导检查时,共抽查了张某、罗某等9名患者的病历、处方等资料,经专家组论证,医院耳科存在普遍超适应症范围使用检查、治疗设备、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现象。经对医院副院长钟某,医师聂某、任某进行询问,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安排医师聂某于2025年1月13日接诊患者张某,主诉:双耳耳鸣伴听力下降30多年,诊断:神经性耳鸣、耳聋,于2025年1月13日、1月16日、1月18日分别为患者张某开具了1次(自)耳神经功能检查,每次收费175元,3次合计525元,仪器为数字脑电地形图仪。存在问题:(一)数字脑电地形图仪注册证适用范围“用于供临床用于脑信号采集、分析、管理用”,与患者诊断神经性耳鸣、耳聋检查不符。(二)根据《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九版(2018年出版,孙虹、张罗主编)第121-122页,耳聋分类第1-5点。和第132页耳鸣辅助检查第5点,“神经性耳鸣、耳聋”的诊疗规范中无需行脑电图检查,为过度检查行为。(三)上述病历均未记载患者有神经系统症状,却多次为其进行“耳神经功能检查”(实际为脑电图检查),属于重复过度检查。白云区医学会专家组对以上行为评估为超适应症范围使用检查设备、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重复检查。后续医院已为该患者退款13000元并签订和解协议。二、安排医师聂某于2025年6月28日接诊患者罗某,主诉:左耳耳鸣半个月。诊断:1、(突发性)神经性耳鸣;2、耵聍栓塞。于2025年6月28日为患者罗某开具了1次(自)耳神经功能检查,收费175元,仪器为数字脑电地形图仪。存在问题:(一)使用“数字脑电地形图仪”行“耳神经功能检查”,超出设备注册适用范围;(二)“神经性耳鸣”诊疗规范明确无需脑电图检查;(三)病历未提示神经系统症状指征却使用脑电图检查。白云区医学会专家组对以上行为评估为超适应症范围使用检查设备、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重复检查。后续医院已为该患者退款2104.76元并签订和解协议。三、安排医师聂某于2025年7月20日接诊患者李某,主诉:双耳耳鸣伴听力下降10多年,诊断:神经性耳鸣、耳聋,于2025年7月20日、7月24日分别为患者李某开具了1次(自)耳神经功能检查,每次收费175元,2次合计350元,仪器为数字脑电地形图仪。存在问题:(一)使用“数字脑电地形图仪”行“耳神经功能检查”,超出设备注册适用范围;(二)神经性耳鸣、耳聋诊疗规范明确无需脑电图检查;(三)病历未提示神经系统症状指征却于7月20日、7月24日重复实施“耳神经功能检查”(实际为脑电图检查),属于重复过度检查。白云区医学会专家组对以上行为评估为超适应症范围使用检查设备、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重复检查。四、安排医师聂某于2025年7月18日接诊患者周某,主诉:发现听力不好2年多,诊断:感音神经性耳聋,于2025年7月18日、20日、24日分别为患者周某开具了1次(自)耳神经功能检查,每次收费175元,3次合计525元,仪器为数字脑电地形图仪。于7月18日、7月20日、7月24日分别为患者周某开具了3次耳部治疗(高频),每3次7200元,9次合计21600元,仪器为低频半导体激光综合治疗仪。存在问题:(一)使用“数字脑电地形图仪”行“耳神经功能检查”,超
未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
2025-12-15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835号
经查明:当事人出于为粉刺、痤疮患者诊治的需要,自行配置了院内制剂配方,配方包括黄连片、黄柏、黄芩片、大黄、薄荷、蒲公英、干鱼腥草、天花粉、冰片等中药材,相关药材均从广州今典精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为便于患者使用,当事人还委托广州今典精方药业有限公司(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成分对上述药材进行煎制加工,制成药膏后用管状外壳分装,再用长方体纸盒进行外包装,其外包装上标注有“皮炎痤疮膏”“本品为医院、诊所定制膏剂,仅限在医院、诊所使用”等字样,无厂名、厂址及相关资质信息。诊疗时,当事人根据上述配方给患者出具中药处方笺,主要内容包括“黄连片(膏)1.3g 黄柏(膏)1.7g 黄芩片(膏)1.4g 大黄(膏)1.3g 薄荷(膏)1.7g 蒲公英(膏)2.9g 干鱼腥草(膏)2.1g 天花粉(膏)1.4g 冰片(膏)1.7g,用法:外用”,再由药房根据处方笺将上述带有外包装的“皮炎痤疮膏”交付给患者。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2月24日被我局查处时止,当事人共委托广州今典精方药业有限公司制作“皮炎痤疮膏”21支,生产成本为468.09元,共销售4支,销售价分别是22.27元、27.88元、55.74元(2支),现场库存2支被我局现场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其余15支已赠送患者或员工试用,无法召回。因上述“皮炎痤疮膏”由固定中药成分配制,其处方筏、产品外包装标注了诊疗“外用”“皮炎痤疮膏”“本品为医院、诊所定制膏剂,仅限在医院、诊所使用”等字眼,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中药制剂。截至2025年2月2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医疗制剂许可证擅自生产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其涉案货值为493.19元,违法所得为105.89元。 另查明: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院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购进“华南牌”复方血栓通软胶囊后放在药房的货架常温贮藏。该药品外包装注明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C)”。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药房温度计显示室温超过20°C,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贮藏“华南牌”复方血栓通软胶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藏“华南牌”复方血栓通软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委托药厂配制“皮炎痤疮膏”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时申请委托配制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业务,并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的“皮炎痤疮膏”2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105.89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5.89元。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