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佰达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思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94PJ69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朝欣路1号3幢201室(鹿城装备制造小微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27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始生产批号为BD20221008,规格型号:+5.50D的老视成镜,共生产了45副,销售单价5元,并于2022年10月31日销售完毕。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仙居县雪丽眼镜店销售的标称为温州市佰达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视成镜进行抽检。受检产品名称:老视成镜;商标:佰达(图形);规格型号:规格型号:+5.50D;生产者:温州市佰达眼镜有限公司;抽样数量:2副,生产日期/批号:BD20221008。2025年7月30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JYAC00026)显示,上述批次老视成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眼镜总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225元。至案发日,当事人已停止生产批号为BD20221008,规格型号为+5.00D的老视成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老视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老视镜;二、处以罚款45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合计6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老视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老视镜;二、处以罚款45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合计675元。
4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温鹿市监处罚〔2024〕11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1月16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磐安县安文天乐眼镜平价超市销售的老视成镜进行抽检。受检产品名称:老视成镜;商标:佰达;规格型号:+3.50D;生产批号:BD20190315;生产者:温州佰达眼镜有限公司;抽样数量:2副,备样数量:1副。2023年11月20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JYAC00051)称,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项目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项目不符合《<spanclass="cbz">2023年磐安县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pan>》。检验结论:不合格。涉案的老视镜当事人共生产60副,成本为5.5元/副,出厂价为6元/副。上述60副老视镜已全部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是3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老视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老视镜;二、处以罚款72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没款合计10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老视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老视镜;二、处以罚款72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没款合计1080元。
72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