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牡丹江市好营家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娟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2MAEKX5901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与东四条路之间福民街信大福民2区5号楼102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1、当事人在抖音开设的店铺“营先生食品优选”所售卖面包标题写有“纯天然”字样。其产品配料为: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总统牌发酵黄油、海盐、酵母、乳清发酵粉。“纯天然”属于无法证实的模糊表述,本质上只是商家无法被验证的主观营销话术。 2、当事人在抖音开设的店铺“营先生食品优选”所售卖面包标题写有“零反射脂肪酸”字样。系当事人笔误,将“零反式脂肪酸”误打成“零反射脂肪酸”。根据中国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表C中的相关内容。当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 ≤ 0.3 g/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时,可标注为“ 0反式脂肪酸”。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反式脂肪酸含量 ≤ 0.3 g/100 g的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其网店页面上标注“纯天然”、“零反式脂肪酸”字样的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以下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