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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君灵植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丽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B1139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江桥路36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农(农药)罚〔2026〕第00001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从杭州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寡糖·吗胍”农药〔标签标称生产产企业: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商标:绿士督卡;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54;农药登记证号:PD20243455;产品标准证号:Q/371425SLN 088-2025;生产日期:2025/03/05;生产批号:2025001-05;规格:10克/包;质量保证期:2年〕100袋,购进价格1.3元/袋,购进金额130元。截止案发,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平均销售价格2.4元/袋,共获得销售收入24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寡糖·吗胍”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及含量为盐酸吗啉胍78%、氨基寡糖素2%,经检测上述农药含有嘧霉胺成分,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种类不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上述“寡糖·吗胍”农药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上述“寡糖·吗胍”农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18]52号)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销售收入(240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240元。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以下情节:1、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240元)不足1万元;2、二年内系初次经营假农药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3、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符合浙农法发〔2025〕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的通知》中《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中《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7项:“‘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适用情形:符合以下任一情形:1.非多次违法,但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其他不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阶次情形的。’;‘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应当适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共计罚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肆拾元整(¥202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2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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