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荣恒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胜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1MA5KEK6B3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敢壮大道定律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5〕226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对小型轿车桂LSL533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50213450004N0192364),收取检验费250.00元。2025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随机抽查上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查看相应的检测视频时,发现当事人在对小型轿车桂LSL533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时,引车和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全过程均为该公司员工梁孟一人独立完成,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中表H.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注5:“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由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引车员共同完成”的规定开展检测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对上述车辆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底盘部件检验员签字栏为黄荣建、隆海建签字,引车员为隆海建签字,签名的检验员和实际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不一致、签名的检验员未参与检测却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构成伪造原始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百色市荣恒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检测收费公示》《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在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的数值认定,当事人收取不实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费用共计250.00元,故本案案值金额为250.00元。
1、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1)对车牌号码为LSL533机动车安全技术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再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依法退还因当事人出具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所取得的检验费合计250.00元给上述车辆的车主,如不能依法退还的,将予以没收;
2.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