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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七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卓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0Y5EH01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富兴路6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行处〔2026〕16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6月27日,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1688网站上开设了网上店铺“吉林省七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上架产品“清兮”牌医用皮肤液体敷料。当事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吉林省七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涉案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为“在皮肤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保湿,改善皮炎,湿疹,敏感性皮肤引起的干燥脱屑,红斑,瘙痒症状”,而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上的广告用语为“抑制干痒,改善皮炎,舒缓湿疹,修复损伤,辅助治疗”,与其备案内容不一致。 经查,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与乙方陈东签订《设计服务合同》,乙方为其店铺提供设计服务,合作期限为一年,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广告批准文号为吉械广审(文)第261108-00423号,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另查明,从当事人上架产品至整改完毕期间,浏览量154次,商品访客数95人,销售量21盒,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525.00元。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网络店铺上的广告宣传语删除。
现已查明: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1688网站上开设了网上店铺“吉林省七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上架产品“清兮”牌医用皮肤液体敷料。当事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吉林省七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涉案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为“在皮肤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保湿,改善皮炎,湿疹,敏感性皮肤引起的干燥脱屑,红斑,瘙痒症状”,而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上的广告用语为“抑制干痒,改善皮炎,舒缓湿疹,修复损伤,辅助治疗”,与其备案内容不一致。 经查,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与乙方陈东签订《设计服务合同》,乙方为其店铺提供设计服务,合作期限为一年,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广告批准文号为吉械广审(文)第261108-00423号,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另查明,从当事人上架产品至整改完毕期间,浏览量154次,商品访客数95人,销售量21盒,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525.00元。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网络店铺上的广告宣传语删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第40条,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200.00元。 当否,请批示。
12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