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江北秉丰鱼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碧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29NMR3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1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80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经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编号为JY233******8820,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因未记账,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之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系初次违法,在我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项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属于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及时改正情形,符合该规定第八条第二、第三、第六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减轻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