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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兴十四成品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俊山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5095080209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甘南县甘双路14公里处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3
2019-07-29
(2019)黑0225民初27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南县兴十四成品油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72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3﹞196号
孙冬梅、戴民2023年6月26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股办公室对崔俊山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甘南县兴十四成品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车用柴油”的违法事实已全部查清,符合结案条件,建议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及现场情况; 2. 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证明抽样取证的经过、抽取样品情况;3. 检测报告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0#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4. 询问笔录1份; 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6.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6900元。
16900.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2
甘市监处罚﹝2023﹞195号
孙冬梅、戴民2023年6月26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股办公室对李继伟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甘南县平阳镇兴隆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E10 92#车用汽油”的违法事实已全部查清,符合结案条件,建议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及现场情况; 2. 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证明抽样取证的经过、抽取样品情况;3. 检测报告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E10 92#车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4. 询问笔录1份; 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E10 92#车用汽油”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6.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62元;2.罚款9810元。
9810.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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