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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民味九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春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2MAE4Q2KG1U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美林街道启辉二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5〕196号
2025年5月8日我局接舆情反映厦门市同安区民味九九餐饮店存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当事人承认舆情反映情况属实,存在补价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民哥大型庄园土窑烤全羊”,查看了店铺产品详情页内容。店铺共销售2种产品,一种是68.8元单人通用烤全羊自助餐(无酒水)、一种是138元单人通用烤全羊自助餐(包含酒水无限畅饮)。当事人供述,上述两种产品,只有68.8元单人通用烤全羊自助餐(无酒水)有补价销售的情况。68.8元单人通用烤全羊自助餐(无酒水)产品链接于2025年5月5日上架的,共计上架20000个订单,由抖音后台绑定运营定价、内容为抖音运营制作发布。仅2025年5月7日一天进行补价68元,当天共核销16单,补价68元共三单。在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没有补价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认定该案违法所得为68元/单*3单=204元。 当事人在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现场核销时要求补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违法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十项,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0一般情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2、罚款2000元。
-
-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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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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