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智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300018595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南区廖家堡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2-27
(2016)鄂0103民初525号
追偿权纠纷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刘*,王**,刘**,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16-06-29
追偿权纠纷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王**,余**,武汉左岸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李艳芳,张华中;刘智,王**,刘**,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16-06-08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15-12-16
(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
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王**,刘**
执行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5-04-01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15号
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
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王**,刘**
执行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5-04-01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15号
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
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
执行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3
2020-07-17
(2020)鄂01执异413号
其它类型纠纷
关于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6-01
2020-05-18
(2019)鄂0103执恢9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1-22
2019-01-03
(2018)鄂0106执异3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28
2018-10-22
(2018)鄂0106执1098号之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494514.83元
执行案件
5
2018-12-28
2018-10-22
(2018)鄂0106执1098号之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494514.83元
执行案件
6
2018-10-31
2016-11-28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1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8-23
2018-04-09
(2018)鄂01执异311号
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5-24
2018-05-16
(2017)鄂0103执3345号
追偿权纠纷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刘*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2-22
2017-10-26
(2017)鄂0106民初3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7970.83元
民事案件
10
2016-11-29
2016-11-29
鄂0106财保185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武汉赛特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民事裁定书
2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调查,当事人长期未经营及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申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年度年报和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公司歇业申请。上述事实证实了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