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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莎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MABQNMJFX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蓝光公园华府1幢3单元1层301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
孟*,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4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惠*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3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杜**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3
(2025)陕0191民初139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孟*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孔**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05-06
(2025)陕0102民初24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靳**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12-04
(2024)陕0111民初110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
张**,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9
2024-09-24
(2024)陕0113民初288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09
(2023)陕7102民初2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段**,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
孟*
司法鉴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5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7
(2025)陕0191民初139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6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6
(2025)陕0191民初139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
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孔**
王店路;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7-31
(2025)陕0191民初86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8-11
2025-05-06
(2025)陕0102民初24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靳**、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7-05
2025-06-09
(2025)陕0116民初11365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2-13
2024-11-04
(2024)陕0116民初1020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50.45元
民事案件
5
2024-03-20
2023-03-15
(2023)陕7102民初2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段**、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2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3-19
2023-06-06
(2023)陕7102民初6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刘**、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8交罚﹝2026﹞3号
2026 年 1 月 6 日 9 时 40 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交警碑林大队、碑林城管执法大队,在碑林区交大南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DX7595 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王佰利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驾驶员李祥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 人,由西安交通大学(雁塔校区)-北 2 门前往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南门,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 9.09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李祥驾驶车辆陕 ADX7595 号启辰牌小型轿车号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订单信息截图、驾驶员电子驾驶证信息截图、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并全程有录像。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2
陕0107交罚﹝2025﹞694号
2025年12月12日09时5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田前驾驶陕 ADY9016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田前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顺城东路|神州租车(永兴坊自助店)到新城区自强路街道自强东路 448号西安站北地下停车场 B2|西安站北广场地下停车场-网约车落客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9.02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DY9016号机动车租赁给田前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5
3
陕0107交罚﹝2025﹞586号
2025年11月26日14时0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刘安红驾驶陕 ADZ327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刘安红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郭杜|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西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23.85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DZ3272号机动车租赁给刘安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7
4
陕0301交罚﹝2025﹞1130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罚款
5200.00元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4
5
陕0110交罚﹝2025﹞235号
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8
6
陕0107交罚﹝2025﹞396号
2025年 09月 23日 10时 11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杨新忠驾驶陕 AAC703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新忠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方新村|西安龙首原大明宫美居酒店大堂(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7.62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C7039号机动车租赁给杨新忠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电子版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手机截屏、驾驶员手机订单、视频资料等。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4
7
陕0103交罚﹝2025﹞311号
2025年 8月 14日 22点 27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 396号执法检查,发现陕 ADX3061号比亚迪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李某某驾驶陕 ADX3061号比亚迪牌汽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 2名,订单显示从中国工商银行(西安曲江支行)东侧雁塔南路到都市 118精选酒店(陕西历史博物馆大雁塔店),订单时间为 2025年 8月 14日 22时 12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 11.90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 10元。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 ADX3061号比亚迪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李某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6
8
陕0107交罚﹝2025﹞292号
2025年 08月 06日 09时 5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彭明山驾驶比亚迪牌陕 AA9305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彭明山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上善|陆港金海岸-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21.95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93059号机动车租赁给彭明山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图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9
陕0113交罚﹝2025﹞007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罚款
3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08-11
10
陕0302交罚﹝2025﹞152号
西安邦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