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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禹伍注册资本:6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089135277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六区B4标准厂房2楼半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6
(2024)渝0243民初5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简**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渝0243民初5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简**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渝0243民初5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简**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10-16
(2024)渝0243民初5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简**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4-09-23
(2024)渝0243民初4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东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4-09-09
(2024)渝0243民初4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东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4-08-05
(2024)渝0243民初2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4-06-19
(2024)渝0243民初2961号
合同纠纷
罗**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9
2024-05-30
(2024)渝0243民初2961号
合同纠纷
罗**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2-12-15
(2022)渝0243民初5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代**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
彭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9
(2024)渝0243民初5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简**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8
(2024)渝0243民初58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简**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4-09-27
(2024)渝0243民初4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东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09-03
(2024)渝0243民初29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4-07-22
(2024)渝0243民初4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东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4-06-03
(2024)渝0243民初2961号
合同纠纷
罗**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4-01-03
(2023)京0105民初411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8
2023-10-24
民间借贷纠纷
周*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4
民间借贷纠纷
李**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16
(2021)渝0108民初36405号
合同纠纷
王**
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30
2021-06-25
(2021)川0302民初1405号之二
合同纠纷
宋**、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30
2023-05-23
(2023)京0106民初412号
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1
2023-01-06
(2022)京0102民初185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与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28
2022-09-23
(2022)京0108执14414号
合同纠纷
王**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7-29
2022-04-22
(2021)京0108民初519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78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7-21
2021-12-20
(2021)京0106民初135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与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07.33元
民事案件
7
2022-07-05
2022-03-28
(2022)京0102民初105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与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09
2021-06-21
(2021)川0107民初100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0-26
2021-09-29
(2021)渝0243执2671号
其他案由
王**与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0-19
2021-09-28
(2021)渝0243执2359号
其他案由
张**与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水市监处罚〔2023〕129号
此案来源于监督抽检。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兴滩路109号的酉阳县学强果蔬店销售的,由重庆海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泡酸菜(鱼酸菜)”(生产日期2023-02-26)进行监督抽样送检。2023年5月5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03SP032685),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泡酸菜(鱼酸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泡酸菜(鱼酸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所指定的违法行为。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未对其生产“泡酸菜(鱼酸菜)”的详细信息进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另外,食品生产者有依法取得许可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在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同一类别不同事项食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进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 2.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警告。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进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 3.罚款10000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12-23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