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中坝万家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宇 | 注册资本: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GJRU6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摆所镇中坝社区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279号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09月04日从长顺县鸿运通贸易有限公司以每件45元的价格购进“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件(12盒/件)、2023年07月21日从惠水县骏达食品经营部以每件45元的价格购进“今麦郎”麻辣排骨面1件(12盒/件),购进上述商品后以4.5元/盒的价格在该超市内进行销售,且均未粘贴有价格标签,未标示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内容。由于无法查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食品的时间及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6+6)×4.5=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长顺县中坝万家乐超市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长顺县中坝万家乐超市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商品来源、销售价格、以及进购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真实身份等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其经营的义务对购进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经营商品的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2
长市监处罚[2023]281号
经查实,长顺县中坝万家乐超市内销售的瓜子、月饼、饼干等散装食品是进行称重销售的,其用于秤量上述散装食品的计量器具仅一台,为电子计价秤(制造厂家:永康市五鑫衡器有限公司,型号:ACS-30,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实际分度值:10g,检定分度值:10g,温度范围:0℃-40℃,产品编号:115,制造日期:2018年3月),该台电子计价秤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底在惠水购进并开始使用的,且未将该电子计价秤送到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时间及购进地点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等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真实身份的事实。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