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云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亚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03MAELKAPN5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中心大道东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平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操作台里侧冷藏下层中发现1盒美滋乐牌双柚果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5年3月5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L,生产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东路1919号,该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信阳市平桥区云骏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信阳市平桥区云骏餐饮店(吴亚云)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美滋乐牌双柚果汁饮料浓浆1盒;2、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5000.00元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