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参美饮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国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1MA1C3W0W5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森美小白桦1988白桦树汁汽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该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森美小白桦1988白桦树汁汽水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呼兰区参美饮品加工厂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及时发出召回通知,并排查产生问题根源并积极整改,将近期生产产品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出厂销售。该企业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食品安全)序号 12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第2 项"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拟处理意见:1、罚款80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 728 元。
8000.00元
-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