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平君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君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TY3G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马口村三组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73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分别在抖音和淘宝注册店铺,当事人在2026年3月16日和2026年3月18日拍摄宣传视频上传到抖音店铺账号海燕水产品,在上传视频时候输入宣传内容在视频下方生成宣传用语#野生甲鱼#滋补佳品#源头好货/#野生甲鱼#看得见的高品质。当事人为了提升店铺所售甲鱼的销量,就按照视频下方生成的宣传用语对购买甲鱼的消费者说销售的是野生甲鱼;当事人于2026年3月为了提升淘宝店铺海燕水产品店甲鱼、鳝鱼、泥鳅的销量,就使用了#湖北农村土货正宗纯野外生长大甲鱼团鱼老鳖食用滋补水产品包邮/#湖北新鲜野黄鳝鱼骨头放化疗提升白细胞/#野生泥鳅天然无污染肉质鲜美的宣传语。因当事人购进甲鱼、鳝鱼、泥鳅是从当地流动摊贩那里购进,因此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资料和销售台账(已现场责令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已经对抖音店铺和淘宝店铺中所有宣传内容进行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2-21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