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嘉达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燕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CW1332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1幢16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运政罚﹝2026﹞06J35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2
三门应急罚决﹝2025﹞第00003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海宁嘉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
52000.00元
三门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07
3
嘉路政罚﹝2025﹞31171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3日21时59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5(525国道)杭州方向K76+00检查时发现海宁嘉达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宁嘉达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8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4
嘉路政罚〔2025〕311710
2025年7月14日14时31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利杰、周灵芝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7-1321:59:52车号为浙FQ3536在G525(525国道)杭州方向K76+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7吨。
-
58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7
5
嘉路政罚〔2025〕26835
2025年6月30日14时36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超、高雪虎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6-2723:01:51车号为浙FQ3536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8.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2吨。
-
141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3
6
嘉路政罚﹝2025﹞31147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4日00时47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5(525国道)杭州方向K76+00检查时发现海宁嘉达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宁嘉达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9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