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07G2233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桂江道30号-629(存在多址信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20-11-12
(2020)粤1971行初719号
行政处罚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5
2020-11-12
(2020)粤1971行初719号
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08-12
(2020)鲁1791民初18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与王**、山西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525.8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5-29
2019-03-07
(2019)津0104民初2122号
齐**与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84.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8-20
2018-05-09
(2018)鲁0812民初4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刘*、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2.7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总)罚〔2026〕11416号
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2-15
2
昆山交路执﹝2026﹞201号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10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3
3
新吴交路执﹝2026﹞75号
案发时间:2026年02月02日13时57分,案发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苏南硕放机场高速出口,车辆信息(车牌号:津CA0755,车型:大型普通客车),违法事由: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罚款壹仟元,并责令改正
1000.00元
无锡市新吴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05
4
津交(总)罚﹝2026﹞07006号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
12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20
5
津交(总)罚﹝2026﹞07005号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20
6
金运政罚﹝2026﹞501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5日13时1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溪高速口检查时发现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5
7
津交(总)罚﹝2025﹞07414号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0-30
8
津交(总)罚﹝2025﹞07413号
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
12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0-30
9
昆山交路执﹝2025﹞1787号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1000.00元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10
金运政罚﹝2025﹞50148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2日10时18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西城路675号检查时发现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天津麒麟客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