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普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菊芬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PNPR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八里湖总场街道2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9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0支,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6020652,生产日期20231018,有效期至20260331,产品批号10231006,储藏:遮光,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处现场温度26℃。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药品库存3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在超过有效期之前售出“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7支,售价1.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8元。在超过有效期后无售出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6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理决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3瓶;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