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勐海县华耀茶厂(有限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玉应合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6QFTMTX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赛回小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227号
经查,(1)投诉、举报的3款普洱茶产品:①“冰岛金饼 普洱茶(熟茶)②“班章生态茶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 ③“班章单株 普洱茶(生茶) 净含量:357克 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是当事人生产。(2)普洱茶产品:①“冰岛金饼 普洱茶(熟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的普洱茶产品是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日压制,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7日烘干,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0日包装棉纸,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4日装箱存入成品仓库;②“班章生态茶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 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的普洱茶产品是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6日压制,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1日烘干,2021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7日包装棉纸,2021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装箱存入成品仓库;③“班章单株 普洱茶(生茶) 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是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压制,2022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5日烘干,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0日包装棉纸,2022年8月22日装箱存入成品仓库。3款普洱茶产品的包装棉纸图样是当事人委托云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设计的产品包装用棉纸的图样,并委托云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负责印刷。当事人无法证明包装棉纸印有的“冰岛600年古树纯料纯手工发酵 总采摘900斤经发酵仅剩600斤”、“首批纳入非遗的熟茶 首批达7星标准的熟茶 首批达5A生态标准的熟茶”,“茶王认证”、“何氏大白菜首批收藏 老爷子私藏茶 私藏熟茶”、“茶文化历史档案馆收录 2000年5月10日 002批”,“精采五百年以上单株古茶”、“茶王单株大师亲制”、“收录于云南茶王树博览馆5A 收藏编号:DSCR 0002-12-7 原料精采2002年单株嫩芽制”的真实性。(3)普洱茶产品:①“冰岛金饼 普洱茶(熟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的包装棉纸共计印刷2,000张,支付设计和印刷费用900.00元(0.45元/张);②“班章生态茶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 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 的包装棉纸共计印刷11,300张,支付设计和印刷费用5,085.00元(0.45元/张);③“班章单株 普洱茶(生茶)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的包装棉纸共计印刷500张,支付设计和印刷费用225.00元(0.45元/张)。上述三款普洱茶洱茶产品包装棉纸共计印刷13,800张,支付印刷费用6,210.00元。普洱茶产品①共计生产1,980饼,生产成本22,770.00元(11.50元/饼,原料毛茶8.50元,包装棉纸纸0.45元,人工费用用1元,其他费用1.55元 );普洱茶产品②共计生产22,250饼,生产成本129,375.00元(11.50元/饼,原料毛茶8.50元,包装棉纸纸0.45元,人工费用用1元,其他费用1.55元 );普洱茶产品③共计生产480饼,生产成本6,240元(13元/饼,原料毛茶10.00元,包装棉纸纸0.45元,人工费用1元,其他费用1.55元 )。(4)截止2024年12月2日,普洱茶产品①共计销售240饼,销售金额2,880.00元,产品库存是3,864饼;普洱茶产品②共计销售410饼,销售金额4,920.00元,产品库存是23,100饼;普洱茶产品③共计销售480饼,销售金额6,528.00元,产品库存是0饼。上述三款普洱茶产品共计销售1,130饼,实现销售收入14,328.00元。 (5)对普洱茶产品:①“冰岛金饼 普洱茶(熟茶)库存3,864饼,②“班章生态茶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 净含量:287克 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的库存23,100饼,给予立即予以改正,对违法使用的包装予以更换并做销毁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同时,责令消除广告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328.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贰拾捌元整) 2.对发布普洱茶产品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给予广告费用4倍的行政处罚,即24,840.00元(6,210.00×4倍)(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整)。 上述处罚合计:39,168.00元(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陆拾捌元整)。
39168.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