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蒲天宇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仁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Y0AG32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后稷东路海鋈皇嘉瑞云D区东15-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5﹞第90号
2025年8月16日14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申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金党(27030452008)、海新亮(27030452009)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快递单号“773371908014145”的包裹内装有芙蓉王(硬细支)4条,共计1个品种4条卷烟。该批卷烟的快递面单(单号:“773371908014145”;收件人:田女士,电话:15349189882,收件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武功县工业园区羊肉泡馍店;寄件人:雄,电话:13670893311;寄件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汉酒路,从快递面单信息发现,该批卷烟通过申通快递从梅州市梅江区发出,当事人(该批卷烟货主)不在现场,现场拨打收件人电话无人接听,整个执法过程中,申通快递分拣点现场负责人均在场见证。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涉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5]第101号)一份现场交于申通快递分拣点现场负责人,并对涉案卷烟进行拍照取证。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情况。经调查,快递面单的收件人(田女士)为当事人田仁芬,系贵州省思南县合朋溪镇合朋社区上中街组人。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委托同学从梅州市邮寄回武功县。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当事人违法运输烟草制品价值为104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快递面单照片、涉案真烟码段登记表、复制提取的收件人的身份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当事人处以超限量邮寄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40.00元30%的罚款,计罚312.00元;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4条卷烟,发还当事人田仁芬。
1352.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5-09-05
2
武烟处﹝2025﹞第82号
2025年8月16日13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申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金党(27030452008)、海新亮(27030452009)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快递单号“773371907397111”的包裹内装有芙蓉王(硬细支)4条,共计1个品种4条卷烟。该批卷烟的快递面单(单号:“773371907397111”;收件人:宋女士,电话:15591053970,收件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武功县工业园区三宝川菜馆;寄件人:蔡,电话:15915668396;寄件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路146号,从快递面单信息发现,该批卷烟通过申通快递从梅州市梅江区西发出,当事人(该批卷烟货主)不在现场,现场拨打收件人电话接不通,整个执法过程中,申通快递分拣点现场负责人均在场见证。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涉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5]第098号)一份现场交于申通快递分拣点现场负责人,并对涉案卷烟进行拍照取证。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情况。经调查,快递面单的收件人(宋女士)为当事人田仁芬,系贵州省思南县合朋溪镇合朋社区上中街组人。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委托亲戚从梅州市邮寄回武功县。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当事人违法运输烟草制品价值为104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快递面单照片、涉案真烟码段登记表、复制提取的收件人的身份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当事人处以超限量邮寄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40.00元30%的罚款,计罚312.00元;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4条卷烟,发还当事人田仁芬。
1352.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5-09-05
3
武烟处﹝2025﹞第88号
2025年8月17日16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对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申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齐晓华(27030452006)、金党(27030452008)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快递单号“773372089768139”的包裹内装有芙蓉王(硬中支)4条,共计1个品种4条卷烟。该批卷烟的快递面单(单号:“773372089768139”;收件人:宋女士,电话:18717405202,收件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子午路天雪便利店;寄件人:雄,电话:13670893311;寄件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汉酒路。从快递面单信息发现,该批卷烟通过申通快递从梅州市梅江区发出,当事人(该批卷烟货主)不在现场,现场拨打寄件人电话、收件人电话均接不通。整个执法过程中,申通快递分拣点现场负责人均在场见证。上述卷烟现场初步勘验为真品卷烟,涉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5]第107号)一份现场交于申通快递分拣点现场负责人,并对涉案卷烟进行拍照取证。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情况。经查,快递面单的收件人(宋女士)为当事人田仁芬,系贵州省思南县合朋溪镇合朋社区上中街组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610431130594,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委托朋友从广东梅州市邮寄回武功县。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当事人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为12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快递面单照片、涉案真烟码段登记表、复制提取的收件人的身份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当事人处以超限量邮寄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200.00元30%的罚款,计罚360.00元;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4条卷烟,发还当事人田仁芬。
1560.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5-08-29
4
武烟处﹝2023﹞第6104310202310079号
2023年09月12日15时0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后稷东路海鋈皇嘉瑞云D区东15-112武功县蒲天宇便利店,发现当事人田仁芬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下存放卷烟的柜子里白色塑料袋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3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好猫(猴王磨砂)2条,共计5个品种合计8条卷烟。当事人田仁芬未在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当事人的雇员夏志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当事人田仁芬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3]第121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上周订烟失败,导致商店卷烟不够卖,当事人让店员夏志强自己去其他商店购买卷烟,放在自己店里销售,夏志强就从普集街乡正村侯立社商店购买了8条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64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田仁芬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40元7%的罚款计114.80元的行政处罚。
114.8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9-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