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明银 | 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2331762333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子陵铺镇新桥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8
2021-10-18
(2021)鄂08民终9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湖北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英豪纸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5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9
2021-03-08
(2021)鄂05民终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9
2019-12-03
(2019)鄂0802民初2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01
2018-09-05
(2018)鄂0802执629号之二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荆门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扣押车辆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0-01
2018-09-05
(2018)鄂0802执629号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荆门丰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2日在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子陵铺镇新桥一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12月,当事人中标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贴牌生产资质。2021年1月25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与当事人签订《OEM尿素水溶液采购协议》,约定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委托当事人贴牌生产尿素水溶液及使用“”“”商标,该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6月30日。协议签订后,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向当事人下达了5笔订单,最后一笔订单的到货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上述采购协议到期后,2021年7月23日,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向当事人发函,告知当事人停止所有养护品采购,如当事人处仍存有中石化公司标识的包装物,必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销毁处置完毕。经查明,“”商标2008年2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类,注册人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30592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0104:防冻剂;引擎冷却剂用防沸腾制剂;引擎冷却剂,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6日。“”商标2007年10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类,注册人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30592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0104:刹车液;液压系统用液;传动液;助力液;动力操纵液;起动液;引擎冷却剂用防沸腾制剂;汽油净化添加剂;油分离化学品;石油分散剂;油脂分散剂;引擎冷却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协议到期后仍生产10kg规格装的尿素水溶液并对部分尿素水溶液使用“”“”商标,同时安排人员通过本地推广和网络的形式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99950元,分别为:宜昌冠润石化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14600元;武汉辉煌腾达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0850元;安阳市博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0000元;郑州润海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金额76900元;张延超(网店),销售金额57600元。由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无违法所得。另查明,2024年8月2日当事人及销售人员付兴国、李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当事人及销售人员付兴国、李琼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8月5日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5月26日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雁塔检刑不诉〔2025〕40号)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于2025年5月26日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雁塔检刑不诉〔2025〕41号)认为被不起诉人付兴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兴国不起诉;于2025年5月26日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雁塔检刑不诉〔2025〕42号)认为被不起诉人李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琼不起诉。2025年6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发送《检察意见书》(雁塔检意【2025】2号)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3000元
6300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盖财罚字﹝2025﹞第(001)号
2025年8月5日,盖州市冬季清洁取暖防冻液采购及加注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H25-210881-00534),确定你单位为中标(成交)供应商,2025年8月20日,你单位分别向采购人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宝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放弃中标函》,因其公司内部原因,现阶段货款未能收回,面临资金周转紧张的困境,综合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实在难以保障此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圆满完成,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愿放弃此次中标资格。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因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财政资金没有损失,且你单位放弃中标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违法程度较轻。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108708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柒佰零捌元)人民币罚款,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8708.00元
盖州市财政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