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经济开发区友达钻机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爱民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2MA0NF4JM1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红山区东郊八队址山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05
2018-02-26
(2016)内04民终1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开发区友达钻机厂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应急罚〔2024〕GM013号
经济开发区友达钻机厂存在员工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专家隐患排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75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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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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