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志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756320098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9
2019-01-01
(2019)黑民申524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哈尔滨康正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0
2020-09-29
(2020)黑民抗95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成加油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3
2018-12-29
(2018)黑0104民初756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哈尔滨市民主加油站与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哈尔滨康正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30
2018-10-20
(2018)黑0104执异143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民主加油站、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6-07
2019-02-28
(2019)黑01民终844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哈尔滨康正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8
2018-12-17
(2018)黑0104民初987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成加油站与哈尔滨康正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汇加油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24
2018-09-19
(2018)黑01执复146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民主加油站、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9-28
2018-07-16
(2018)黑执监268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哈尔滨市康正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6-15
2018-05-24
(2018)黑01民终2805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康正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273.9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应急罚﹝2025﹞9号
违反AQ 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4.2,一名加油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加油的行为。
罚款
10000.00元
哈尔滨道外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2
2
哈税稽罚﹝2025﹞77号
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处罚款金额3,132,542.18元
3132542.18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03
3
哈外市监处罚﹝2024﹞291300047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件移送交接单,案源编号:2023年2531号,反映位于道外区南极街2号的哈尔滨华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乙醇汽油(E10)95号)。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8日约谈哈尔滨华成加油站,该站投资人的委托人陈道进来我局201室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华成加油站于2023年9月19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石油分公司购进车用乙醇汽油(E10)95号共进货2吨。经查,车用乙醇汽油(E10)95号的进货价格11275.00元/吨,共花费22550.00元,售货价格8.99元/升。2023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哈尔滨华成加油站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并于2023年9月25日进行抽样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E10)95号,2023年11月14日该批车用乙醇汽油(E10)95号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油品。2023年11月20日哈尔滨华成加油站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油品质量复检申请书”,2023年12月4日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复检为不合格油品。2023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哈尔滨华成加油站下达《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截止2023年9月末已全部售出,该批油品销售额为23721.00元。以上售出该批油品违法所得合计1171.00元。当事人表示造成油品不合格的因素可能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或向地下油罐卸油时造成的,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及销售清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4.销售油品清单,证明该油品的销售价格;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案件移送交接单,抽检、鉴定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油品属不合格产品;7.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1.00元;2.并处罚款:5000.00元;合计罚没款:6171.00元。
5000.00元
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