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祥民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年玲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1MA1B9N5D9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十八委32栋1层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16号
我局于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2024年3月14日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王佳的身份及当事人委托王佳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情况。 5.3月13日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6.经营现场照片3张,证明 2024年3月14日现场情况。 7.2024年3月1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4]16号)复印件1份,证明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鹤岗市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2
鹤宝市监当罚〔2023〕015号
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泉岭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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