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沂源宜佳花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晓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3MACPJMJG7N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绿苑益民小区16号楼107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源市监处罚〔2025〕462号
当事人是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从事网络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当事人通过淄博隆汇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宣传单页1000张,宣传卡片300张,自2025年4月23日开始发放,宣传单页正反面、宣传卡片正面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截止案发时,发出宣传单页300张,剩余700张;发出宣传卡片100张,剩余200张,全部交回总公司(淄博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周年庆典宣传过程中发放宣传单页和卡片,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3000 元。
3000.00元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