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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梦源园托管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艳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2MA6J49WG6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兴仁市巴铃镇紫冲村一组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4]58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本局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办理《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后,在兴仁市巴铃镇紫冲村麦子园组1号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兴仁市巴铃镇宝凤便利店以2.5元/瓶的价格采购山西中调西堡泉老陈醋有限公司生产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老陈醋(生产日期:2020年4月30日,保质期:36个月)”18瓶(净含量:420ml/瓶)用于加工制作热食类食品后提供餐饮服务,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余上述17瓶未开封的“老陈醋(生产日期:2020年4月30日,保质期:36个月)”,另1瓶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老陈醋(生产日期:2020年4月30日,保质期:36个月)”已被当事人使用加工制作成食品后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由于当事人将该食品作为原料使用,并未直接用于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实,当事人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采购上述山西中调西堡泉老陈醋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陈醋”等食品及原料放置于操作区和储存间,进行热食类食品加工制作后,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也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改〔2024〕2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及原料,已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市场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所作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证据三、2024年3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2.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供货商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2. 当事人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索取、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老陈醋”的事实。 证据七、《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仁市监责改〔2024〕2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违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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