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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雷菊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世浩注册资本: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590541180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石马社区新龙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342号
经查:当事人开设的重庆市大足区雷菊食品超市成立于2023年1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2255905411803,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文龙街36-38号门市,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化妆品、食盐、日用品零售及配送服务。门头为永红东方超市。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从大足何中勤食品批发部以50.00元/件的单价购进了3kg豌豆饼(1件6斤),总计进货金额50.00元,单价折算8.33元/斤。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以24.00元/kg,的价格将上述豌豆饼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25年5月22日全部销售完毕,累计上架时间7天。2025年5月22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豌豆饼进行了食品质量抽样送检,抽取样品2.56kg,抽样价格24.00元/kg,备样数量1kg,其中抽样基数为3kg,备样存放在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店中所销售的上述豌豆饼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豌豆饼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送达文书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于送检的该批次豌豆饼剩余的0.44kg于抽检当日销售完毕,故而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豌豆饼均按照24.00元/kg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总计销售金额为抽检的61.4元(24.00元/kg2.56kg)+10.56元(24.00元/kg0.44kg)的零售=71.96元,获利21.96元(71.96元-50元),故上述豌豆饼的货值金额为71.96元,违法所得为71.96元。目前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制订了整改报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中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指标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货值金额为71.96元,违法所得为71.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的食品中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指标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1.96元(大写:人民币柒拾贰元玖角陆分);2、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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