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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梦宇第二茶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清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AJYL9B2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三都县中和镇塘州社区塘州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4]0721号
2024年6月25日,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相关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潘清锋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本局查获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实。涉案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从江苏集饮食品有限公司网购,其中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草莓味果味粉)购进15袋,购进价:15.86元/袋;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青苹果味果味粉)购进2袋,购进价:15.86元/袋。上述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制作草莓味、青苹果味奶茶的辅料,制作好的成品奶茶销售价3元/杯。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原料制售奶茶的具体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以现场扣押的4袋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草莓味果味粉)和1袋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青苹果味果味粉)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15.86×4+15.86×1=79.3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即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2.2024年6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三市监强制﹝2024﹞07014号)和财物清单(三市监物﹝2024﹞0714号)各1份,视频录像刻录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涉案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3.2024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所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等事实; 4.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面出租合同》《经营者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信息; 5.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打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互相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6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