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大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宏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MA8T0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兴隆大街站点西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324号
公主岭市大榆树镇王氏严农生鲜果蔬超市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超市经营的桃李牌菠萝的派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05日,保质期至2024年07月04日)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在长春市桃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为每袋3.6元。至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已将该食品全部售出,销售价为4元每袋,其中1袋食品在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
2024年7月9日我所接到闫志博的投诉,投诉内容为: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我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9日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情况如下:到店时该店正常营业,我单位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桃李牌菠萝的派面包,投诉人提供购买过程中全部录像,付款凭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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