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2H800G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心村庄市大道东侧15-2-5号1-0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浙0211民初79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潘**,潘**
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何**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浙0211民初39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潘**
何**,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4
(2025)浙0205民初236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宁波市鄞州吉美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圣利涞超市,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08-22
(2023)浙0211民初2844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
方**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5
2023-08-22
(2023)浙0211民初2842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
宁波市恒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7
2025-03-18
(2024)浙0211民初49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杰杰电竞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何传福;岳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984.37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29
2023-10-23
(2023)浙0211民初28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6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2-29
2023-10-23
(2023)浙0211民初28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宁波市恒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457.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3﹞33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从宁波顺利食品有限公司购入60瓶海天牌陈酿料酒(含生产日期为20220419,具体生产日期和数量,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无法查清),进价8元/瓶,进价共计为480元。当事人购入上述海天牌陈酿料酒后置于当事人的货架上销售,期间以8.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通过投诉人提供的视频,投诉人于2023年5月24日从当事人货架上购买了1瓶海天牌陈酿料酒(生产日期:20220419,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支付了8.9元。因现场未发现超过保质期海天牌陈酿料酒也无其他证据认定当事人在过期后所售该批海天牌陈酿料酒数量,因此只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为1瓶。当事人共计货值8.9元,获利(即违法所得)0.9元。并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海天牌陈酿料酒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另查明:当事人宁波市万加生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丽娟系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本局于2023年1月4日及2023年4月25日多次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投诉。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致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岳丽娟其上一年度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入为165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又结合当事人虽有较多过期食品投诉,但过期食品数量少,过期时间短,且大多在现场检查时已整改完毕,社会危害性小,本局从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等因素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9元,并处罚款10000元。对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岳丽娟从事食品工作时间不足1年,管理经验欠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能主动整改、配合调查,出于进一步警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丽娟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又结合当事人虽有较多过期食品投诉,但过期食品数量少,过期时间短,且大多在现场检查时已整改完毕,社会危害性小,本局从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等因素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9元,并处罚款10000元。对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岳丽娟从事食品工作时间不足1年,管理经验欠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能主动整改、配合调查,出于进一步警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丽娟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1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