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81588503679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古交市桃园街道办郝家庄村昌源集团办公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河南杰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30
(2022)晋0181民初284号
占有保护纠纷
李**
武**,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古交市常安乡常安村委会
古交市人民法院
3
2021-12-08
(2021)晋0181民初88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闫**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4
2021-07-13
(2021)晋0181民初76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河南杰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
5
2021-04-06
(2021)晋01民终1526号
占有保护纠纷
古交市桃园街道李家社村委(明扶岭村民小组)
雷**,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4-06
(2021)晋01民终1526号
占有保护纠纷
古交市桃园街道李家社村委
雷**,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1-17
占有保护纠纷
雷**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8
2020-09-22
(2020)晋0181民初1141号
占有保护纠纷
古交市常安乡曲坪村委会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宇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9
2019-07-25
(2018)晋01民再3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7-17
(2019)晋0181民初766号
占有保护纠纷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1
2021-11-01
(2021)晋04执复68号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河间市众鑫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古交市国盛恒泰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5-27
2021-04-29
(2021)晋01民终1526号
占有保护纠纷
古交市桃园街道李家社村委与雷*、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1-25
(2020)晋民申1842号
占有保护纠纷
武*与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17
2020-10-21
(2020)晋0181民初1141号
占有保护纠纷
古交市常安乡曲坪村委会与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13
2020-04-29
(2020)晋01民终616号
占有保护纠纷
武**与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31
2019-07-17
(2019)晋0181民初766号
占有保护纠纷
武**与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2-12
2018-12-19
(2018)晋0181民初1029号
占有保护纠纷
曹**与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30
2018-12-26
(2018)晋民申3465号
占有保护纠纷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弓**、古交市邢家社乡邢家社村村民委员会等占有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7-24
2018-05-25
(2018)晋01民终2183号
占有保护纠纷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弓保才、古交市邢家社乡邢家社村村民委员会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7-24
2018-05-25
(2018)晋01民终2183号
占有保护纠纷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弓保才、古交市邢家社乡邢家社村村民委员会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交市监处罚﹝2025﹞225号
2025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21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所使用的部分压力管道(原相至中心站,7千米)未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本局于当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古市监特令〔2025〕第1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3月21日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2025年4月11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1台压力容器,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所提供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均显示使用登记证未注册;正在使用的21.551千米压力管道(邢家社至中心站标段二剩余4.101千米+东曲至中心站8.75千米+马兰至中心站标段一8.7千米)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取得21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再查明,2023年5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案号:古市监特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拾叁万元(130000元)。两案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拾伍万元(150000元)。
1500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当事人无法提供压力管道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3
古市监特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压力管道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