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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兴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82N692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辰兴新天地小区34号楼9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0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张**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6-03-10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06-03
(2024)新2801民初11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张**,张**,张**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5-03-21
(2025)新2801民初10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9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6-01-19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5-04-27
(2025)新2801民初10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宋**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4
2025-03-26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张志宽;张志领;张志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5
2025-01-20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新城处【2023】106号
2023年3月10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投诉在库尔勒市香梨大道辰兴新天地小区34号楼9号商铺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销售的“品鉴1579”酒,其瓶型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第4010474号、第8259056号、第3287443号)专用权,要求予以查处。 2023年3月15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库尔勒市香梨大道辰兴新天地34号楼9号的库尔勒琼浆玉液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走廊包间内发现有49箱标识有“周转箱”的箱子,打开周转箱,每个周转箱内有两个纸质手提盒子,纸质手提盒内有四瓶异形玻璃装的白酒,盒子正面标识有品鉴,一号窑池酿制,53%VOL,规格:500ML×4,浓香型白酒,盒子侧面表示有:品鉴,专属定制贵宾尊享,古法手工白酒,泥池固态发酵。瓶子上部为细长水晶玻璃圆管瓶颈,瓶体为圆柱截面切割瓶体,横截面为约300度圆弧加直线(直线与圆半径大致等长),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国窖1573酒注册的注册的立体瓶身商标(第4010474号、第8259056号)外观一致,瓶身平面部分与正品国窖1573酒瓶的平面一样,布满磨砂的五角星图案,瓶盖标识有:中国泸州,瓶身有1579,品鉴字样。周转箱及瓶体上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该酒包装1579的9字字体与3相似。经上述白酒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证明书》证明上述白酒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白酒时未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92瓶; 2、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 警告。 2、没收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92瓶; 3、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香梨大道支行(户名:库尔勒市财政局,账号:30100291290264041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2
巴库市监新城所处罚〔2023〕106号
当事人自称2023年2月底从四川赵天成处购进50件“品鉴1579”酒准备销售,每件2盒8瓶,共计400瓶,进价200元/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未索取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称销售价为100元/瓶。其中1件“1579品鉴”酒已经自用,尚未销售给顾客,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39200元。当事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为合法渠道购进,且不能说明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当事人的“品鉴1579”白酒瓶子上部为细长水晶玻璃圆管瓶颈,瓶体为圆柱截面切割瓶体,横截面为约300度圆弧加直线(直线与圆半径大致等长),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国窖1573酒注册的注册的立体瓶身商标(第4010474号、第8259056号)外观一致,瓶身平面部分与正品“国窖1573”酒瓶的平面一样,布满磨砂的五角星图案,瓶盖标识有:中国泸州,瓶身有1579,品鉴字样。周转箱及瓶体上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经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1579品鉴”酒使用其立体瓶身商标未经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许可,该酒也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 警告。 2、没收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92瓶; 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5-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