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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弘鼎康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晶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CMG62H4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通江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05号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医院检查时,对中药饮片丹参、全蝎、酸枣仁、砂仁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2025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MD2025C0142,检验结果:具有全蝎的性状特征,水分、总灰分(不符合规定)。丹参、炒酸枣仁、砂仁 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书,经查,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全蝎购进数量:4000克,抽样送检数量:150克,销售数量:全部使用完,进价:7.888元/克,销售价:9.86元/克。2025年4月9日,我局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发了《关于一批次全蝎抽验不合格的通报》。2025年5月9日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协查函《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劣药全蝎的协查函》2025年5月28日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复函,何向阳不是亳州市锟铖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安市弘鼎康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未发现2024年3月4日从亳州市锟铖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KC-2024-03-04-0011)所列药品都以售完。宁安市弘鼎康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从何向阳处购进了2024年3月4日一次药品。货值金额:80002.15元,违法所得78523.15元,申请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该医院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使用劣药案,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1、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80002.15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23.15元。罚没合计:158525.30元。
80002.15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2
宁市监处罚字〔2025〕142号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医院检查时,对中药饮片丹参、全蝎、酸枣仁、砂仁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2025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MD2025C0142,检验结果:具有全蝎的性状特征,水分、总灰分(不符合规定)。丹参、炒酸枣仁、砂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书,经查,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全蝎购进数量:4000克,抽样送检数量:150克,销售数量:全部使用完,进价:进价:7.888元/克,销售价:9.86元/克。2025年4月9日,我局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发了《关于一批次全蝎抽验不合格的通报》。2025年5月9日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协查函《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劣药全蝎的协查函》2025年5月28日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复函,何向阳不是亳州市锟铖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安市弘鼎康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未发现2024年3月4日从亳州市锟铖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KC-2024-03-04-0011)所列药品都以售完。宁安市弘鼎康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从何向阳处购进了2024年3月4日一次药品。货值金额:80002.15元,违法所得78523.15元。
1、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80002.15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23.15元。罚没合计:158525.30元。
80002.15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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